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英淇房产纠纷热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英淇房产纠纷热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个房产归属问题?
现住房产权归你们三人共有。父母去世后,你又是独生女,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坚信你会尽心尽职地赡养老人,所以,以后当然归你个人继承为己有了。不会有其他任何争议!不过,还不知道你父母是否有收养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没有?或许到时跳出一个人来,说是你父亲的私生子,那就另当别论了!
您好!父母过世后,基本可以判定归您所有,除非有以下特殊情况。
第一 ,如果您父母在一方过世后,再婚了,那么再婚配偶和其子女(如果有扶养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未满18岁,且跟您的亲生父亲/母亲生活)就会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您一起平分财产。
第二,如果您父母立有遗嘱,且遗嘱中规定了财产受益人是您之外的人。那么有遗嘱就必须按照遗嘱执行,将财产给到遗嘱中提到的财产受益人。
第三,也是最大的风险:父母过世的时候,您已结婚,且没有订立遗嘱,那么继承的遗产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之后,您离婚了,那么您继承父母的房子(共2/3的份额)中的一半,也就是1/3会被离婚的配偶分走。
所以从解决方案来说,建议让您父母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规定,房产归您个人所有。
首先是房子的来源。房子是爷爷辈传下来的,你家做房产确权时花钱了,而且你的叔叔阿姨门有书面文件放弃了房子的权力,那么你在父母百年后就是唯一继承人,如果只有房产确权登记时你父母的缴费登记,而没有你叔叔阿姨的放弃声明,你父母百年后,你只拥有其使用权,交易的话你的叔叔阿姨们最少有百分之五十的权力,如果叔叔阿姨们也不在了,那你对房产最少拥有百分之八十的权力,但你的表亲们也有权力,如果你在熬死你的表亲,那么你儿子那辈就对房子有百分之百的处置权。在你拥有使用权的过程中,你作为户主,对房屋居住人员的居住权有决定权,但没有全部的处置权,如果房屋确权登记缴费记录不是你父母,恭喜你,你父母百年后,只要你叔叔阿姨还活着,你连第三继承权都是N+1个人和你分,如果是唯一住房,你有居住权,但没有居住决定权,就是说你叔叔阿姨要来住你不能拒绝,但你对你的表亲有拒绝的权力。如果房子来源是老房拆迁后的唯一住房,和上面的情况一致,这就是中国的祖产的概念。祖产不会因为登记的改变而改变其继承人的权力。还句话说祖产就是你置办的,那么只有你的子孙对其拥有处置权,就是说房子是你花钱买的不是来自继承,谁来瞎BB你就可以抽谁,抽的还理直气壮。
是的。
父母去世后,你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均早于父母去世,所以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因为你是唯一的继承人。
为保险起见,建议去公证处办理一个房产继承公证,公证你的继承权,这样无后顾之忧。
可以通过继承过户把房子过户给你自己!
子女继承房产是要在房产的权属人死亡后,由法定的继承人去继承父母的遗产,合法继承人申请办理该房产的继承登记。
继承手续: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首先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其次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最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所需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所需缴纳的费用:办理继承过户只需缴纳公证费,其他税费都不用交。但继承的方式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过户。同时于赠与的房产一样,继承的房产想要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是成交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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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房屋继承一般是有遗嘱的从遗嘱,没遗嘱的从法定。“从遗嘱”即是按照遗嘱中的内容继承,想利用此种方式继承的,要注意设立遗嘱的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法定”,即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房产,常出现的纠纷即为多位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您的描述,要排除养子女等情况,此外,若您父母在世时,对房产做了处分,可能会导致您的继承份额产生变化。
建议您咨询专业继承律师,避免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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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的电梯上下甬道是物业的?还是业主花钱买的共摊面积?
小区的一草一木和任何东西都与物业没半毛钱关系,物业只是服务小区业主的营利性企业。至于物业强占小区部分资源谋利,只能理解为中国社会发展转型期的非法产物,只有当小区业主们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后才能有所好转。
小区土地产权和小区住房是全体业主用洫汗钱买的,未经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通过正道招聘入住小区的单位是违法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定的。小区业主无须交任和费用,全体业主利租小区公共面积租金收入就足够低冲物业管理费了。
谢邀!
是否是业主购买的公摊面积,就要了解公摊面积都包括什么?
公摊面积通常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之外的共用墙体面积、电梯井、楼梯间、变电室、垃圾道、设备间、过道及用于整栋楼的管理用房和公共用房(物业办公室、小区活动室等等),按照您所描述的问题,应该属于公摊面积。
业主与物业经常出现矛盾的情形多如牛毛,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与所获的服务不符、停车收费过高、公共管理用房挪用等一系列的问题困扰着业主,而产生矛盾的根源,则要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说起。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很多业主可能已经注意到,合同条款通常会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中关于物业服务的条款,而很多业主对于这部门不会多加审查,所以,出现了矛盾。其次,小区成立业委会及其困难,由于业主的敏感身份、相互不认识、认识后各有各的思想等问题,加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程序十分繁琐,导致,小区成立业委会十分困难,因此,物业公司掌握了小区各种问题的“生杀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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