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算诈骗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算诈骗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总是听到一房两卖的事,这能算诈骗吗?买房者应该是不知情?
房二卖?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吗?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不论是个体卖家,还是房产公司,亦或者是房产中介来说,一房两卖都是属于欺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诈骗行为。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主体大多是二手房买卖中的自然人
涉及”一房二卖“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毕竟一手房交易中作为出售人的房产开发商相对比较有信誉和资质,即使存在一房二卖,一般也容易被认为是民事纠纷。
具体构成合同诈骗罪
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构罪形式
1、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肯定的说,一房两卖就是诈骗。
法律上确定的诈骗犯罪的界定条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虚构事实。三是以营利为目的。
也就是说,满足了这三个条件的犯罪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犯罪。
首先房屋持有人,明知道自己只有这一套房子,却还要卖给两个人,这是明知故犯。第二房屋持有人将一套房子当作两套房子卖,这就是虚构事实。第三房屋持有人一房二卖的是为了得到更多的不义之财。
因此根据我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就可以以诈骗罪定刑。
肯定的说,一房两卖就是诈骗。
法律上确定的诈骗犯罪的界定条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虚构事实。三是以营利为目的。
也就是说,满足了这三个条件的犯罪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犯罪。
首先房屋持有人,明知道自己只有这一套房子,却还要卖给两个人,这是明知故犯。第二房屋持有人将一套房子当作两套房子卖,这就是虚构事实。第三房屋持有人一房二卖的是为了得到更多的不义之财。
因此根据我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就可以以诈骗罪定刑。
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的问题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已登记为准,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归登记人所有;
2、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为准。房屋未交付的,谁先签订合同谁优先。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禁止“一房二卖”,即“房地产建设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房地产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与第一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在未解除该合同之前,又与第二买受人订立同样的合同时,出卖人对该两个买受人均负转移该商品房所有权的义务,对于其中任一买受人不为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依《合同法》规定,请求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实践中,如果出卖人已经为第二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第二买受人依登记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第一买受人只能依《合同法》第107条向出卖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反之,如果出卖人为第一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与第二买受人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为无权处分。履行期届至时,如不能从第一买受人处取得房屋所有权,则该合同无效,出卖人应向第二买受人承担责任。
三、如果出卖人没有向第一买受人履行合同,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房屋成立买卖,此时,买受人中谁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出卖人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不履行合同,但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算诈骗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算诈骗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